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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學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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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改版,係參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56號至63號共8號審計準則公報增修,本次修訂則配合過去一年新發布的64號至68號審計準則公報,更新、修訂相關章節之內容。每章後附練習題亦增錄近期相關國家考試試題以供參考。配合新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本次改版的重要內容詳述如後。

  會計師於初次接受委任或續約前,先對客戶之內部控制及管理階層品德加以瞭解,是必要進行的工作。106年6月6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更進一步規範,會計師尚必須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後,始得承接或續任查核案件。該公報自107年7月1日實施日起取代第27號公報「審計委任書」,對於審計委任書應記載之查核案件條款及相關事項亦有詳盡規範。參酌修訂第五章審計委任書,並新增對執行查核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相關內容。管理階層提供之書面聲明,除了可用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查核證據外,其本身亦為重要查核證據。參酌106年11月14日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自實施日107年7月1日起取代第7號公報「客戶聲明書」),修訂第四章審計證據類型之書面聲明,以及第十五章向管理階層取得書面聲明,並詳加說明審計人員對管理階層所提供之書面聲明,或管理階層未依要求提供書面聲明之情況,應作出之適當回應。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107年1月23日發布,自實施日107年7月1 日起取代第6號公報「關係人交易之查核」),除了規範審計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應負之責任外,主要係更深入規範審準公報第43、48 及49號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評估及因應。參酌新增第十五章第五節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修訂第五章查核規劃中對受查者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瞭解。第六章第二節有關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因應107年7月3日新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68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進行修訂。第十七章第四節核閱財務資訊,因應106年10月24日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自實施日107年4月1日起取代第36號公報)進行修訂。

作者簡介

蔡信夫

  ■hsinfu.tw/

林惠雪

  ■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美國聖若望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 經歷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紐約太平洋貿易中心會計主任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稅務員
  台北市國稅局助理稅務員

  ■ 證照
  乙等稅務特考優等及格
  普考金融人員優等及格
  內部稽核師
  國際內控自評師

黃惠君

  ■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博士

  ■ 經歷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助理教授
  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

  ■ 證照
  中華民國會計師
  內部稽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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