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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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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法律系畢業後滿懷著公平正義的法律人,為何當上法官後,變成人人喊打的「恐龍法官」?
  對外號稱「審判獨立」,但法官卻有不得不遵循的「最高法院原則」與「司法人事潛規則」?
  揭開司法界最僵化的一面,臺灣的司法才有未來!
  80年代迄今,法律系一直是許多年輕學子的第一志願。一位優秀、熱情的青年,怎麼從第一志願畢業、當上多數人夢寐以求的法官職位後,開始庸庸碌碌、汲汲營營過一位「科員法官」的生涯?甚至變成人民口中食古不化的「恐龍法官」?
  原因在於臺灣社會雖已解嚴超過二十年,早已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政治力已不敢公然介入司法時,從未解嚴、只講究論資排輩的封閉司法體系,所謂的依照良心與法律確信從事審判,就只是空談。
  由林法官推動、參與的「改革最高法院」、「精進裁判品質」、「強化司法問責」等一系列司改活動,目的就是希望將法官們從官僚主義所形塑的格式僵化、用語文言化、理由說文解字化、理念信仰空洞化的「桎梏」中解放出來,莫忘初衷,找回自己的司法正義靈魂。
  且讓我們跟隨著林法官的腳步,邁入司法禁地,關心司法、瞭解司法、監督司法,一起改革這個禁錮的官僚體系,為自己、為後代子孫開墾出一片司法淨土!
本書特色
  別再罵「恐龍法官」了,該改革的是豢養出「恐龍法官」的最高法院!  握有判人生死的法官,爆出嫖妓、關說與貪瀆,法官的人格出了什麼問題?  有無為了績效管考、名位,曲意逢迎,背離了自己的法律良心或人民的法律感情?
  法律人不該從滿腔熱血,變成只會寫八股判決的科員法官,  唯有找回失落的審判靈魂,才能挽救司法威信的沉淪與社會正義的式微!
作者簡介
林孟皇
  台灣高雄人,花蓮師專、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主修憲法、教育行政法。曾擔任國小教師、實習律師、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寫過許多傳頌一時、影響社會深遠的判決。
  因出身教育界,長期關心國內法治教育的發展與公民社會的建立,在工作之餘,曾兼任國立編譯館社會領域教科書審定委員、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社會學習領域研修委員、教育部社會學習領域輔導群委員。現為台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法官、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諮詢委員。著有《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羈押魚肉》,並共同編撰《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一書。


關說者不可回任法官

筆者自一○○年八月一日起成為司法院人審會的一員,迄今未曾開過會,即面臨一荒唐事。原來,因涉及司法關說的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在遭司法院公懲會予以休職六個月的懲戒處分後,已於最近休職期滿後聲請復職,最高法院將依「法」准許其回任,司法院人審會並無權置喙。

人民服公職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公務員如果因違法失職而遭懲處,自然應該在受到罪罰相當的處分後,依法確保其服公職的權利。問題是法官作為紛爭的仲裁者,應該依據良心與法律,獨立、公正與客觀的審判,在從事司法關說行為後,人們已對於蕭法官的公正性、廉潔性產生懷疑,還有資格從事司法審判工作嗎?

司法體系自作自受

誰做出予以休職六個月如此荒謬的決定?當然是由法官自己人所組成的司法院公懲會。茲以法官從事關說、接受關說、發生婚外情與單純嫖妓等四種行為為例,國人認為哪種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態樣情節較為重大?主動關說與接受關說哪個情節較為嚴重,或許有仁智之見。但相較於婚外情、嫖妓僅屬違反婚姻貞操義務(配偶未提告訴時並不涉及犯罪)或個人品操不良的情況,關說行為的社會可非難性,無疑是較為嚴重的,因為已嚴重戕害司法的威信與信譽,影響人民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為何說司法院公懲會做出荒謬的決定?看看去年同時期遭移送懲戒的高院法官楊炳禎,他被懲戒的理由包括:有配偶之人卻從事嫖妓、長期經營古董交易及經常賭博等行為,司法院公懲會可沒有從輕發落,而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的重懲,亦即楊炳禎法官已沒有聲請回任法官的可能性。反之,涉嫌關說的蕭仰歸、接受關說的高明哲,卻分別僅遭到休職六個月、降二級改敘等處分。也就是說,戕害司法公信力較為嚴重的司法關說行為,竟然得到比嫖妓、賭博行為較輕的處分。

如今,接受關說、僅受降二級改敘處分的高明哲法官,在司法院揚言調動其職務,改任偏遠地區法官後,高法官已選擇退休一途。反之,受到休職處分的蕭法官,因為《法官法》尚未施行,而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又明定:「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也就是說因為蕭法官任職的機關是全國唯一的最高法院,即便曾遭到休職處分,依法還是可以回任最高法院,司法院對其莫可奈何,何況最高法院一向近親繁殖、寬待自己人,蕭法官遂吃定新、舊法制銜接的漏洞,企盼回任最高法院這一溫暖的大家庭。

寄望輿論審判

人生在世,要遵守的行為規範不是只有法律,因為法律只是最低標準的行為規範。當蕭法官關說行為遭舉發後,一個有品且格的人,早就該辭職以謝國人,而不是捏造事實將整個司法公信力陪葬,甚至一再喊冤、不斷與司法院大打行政官司。對於這樣的人,法律真的治不了他?但起碼臺灣還是個文明法治社會,還有輿論審判、公義公理的監督機制。

還記得幾年前某地院兩位法官發生婚外情的事件,在男法官的配偶並未提出刑事告訴的情況下,按理其罪行不致於達到需要辭職的地步,結果司法院硬是有辦法讓這兩位法官辭職。司法院有辦法讓有恥的人辭職,如今卻無力阻擋對司法信譽傷害更深的關說法官回任法官職務,這豈有是非、正義可言?

司法院人審會作為所有法官人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等事項的審議單位,竟無權審議這一關說法官聲請復職的事務,擔任人審委員這職務,也未免顯得太窩囊了!如果司法院或最高法院竟同意這人事案,筆者即辭去人審委員職務,以免落得同為共犯的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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