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書目資料
借閱次數 :

自撰存證信函之租賃糾紛 /

  • 點閱:338
  • 評分:0
  • 評論:0
  • 引用:0
  • 轉寄:0


轉寄 列印
第1級人氣樹(0)
人氣指樹
  • 館藏
  • 簡介
  • 作者簡介
  • 收藏(0)
  • 評論(0)
  • 評分(0)
  • 引用(0)

  經陽光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夏雨告知,季青才知道承租人王水擅自在其租屋違規經營餐廳。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未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用途。如有違法,同法第九十條即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季青深恐遭到波及,致使被課高額罰鍰,決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回復原狀,但此信函該如何表達?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本文的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