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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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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自89年7月擔任高高行法官,之後轉任律師,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已近15年,觀察行政訴訟實務上,人民之所以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有其主客觀因素。在客觀方面,即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上證據之規定。惟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均在審判國家與人民具有上下權力的關係,屬分配正義範疇,而民事訴訟則係兩造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屬平均正義範疇,故行政訴訟關於證據之法制,即有本質上扞格不合之處,致有刑事訴訟法上補強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權衡法則等得否適用於行政訴訟之爭議,常使人民承擔與行政訴訟法制不相稱之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危險之所在,在法制客觀面上人民不易受勝訴判決,似屬立法上錯誤或偏頗所致。在主觀面上,則是職司行政訴訟審判職責之法官,就現代法治國家「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之基本理念,恐怕沒有充分的體會,馴致在實務上屢將一個營業稅的課稅事實,拆解成進項、銷項而認應分別由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舉證之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分配。無怪乎學者就行政訴訟審判實務之考證,得出「綜合統計分析之結果,本文無法向民眾提供稅務行政訴訟沒有官官相護之證據」,如此結論,無異宣告行政法院已然背叛憲法第8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課予「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誡命。

■作者簡介林石猛現職: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暨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1984司法官特考(第2名)、律師高考(第13名)及格,2003.10獲得司法院院長頒2002年度法官行政法類著作-關務行政訴訟之研究,第1名獎狀,2004.8轉任律師。 經歷: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台北市政府法政組顧問 高雄市政府法規、國賠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審議委員 國立中山大學推廣教育處兼任講師 高雄市立空大法政學系兼任講師 高雄女中家長會會長(96年度) 著作: 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二版) 關務行政訴訟實務(合著,二版) 不動產交易消費爭議案例(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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