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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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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國家之理念下,人民之自由、權利受憲法之保障,非依法律不能加以侵害或限制,其侵害或限制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即我國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之貫徹,亦需輔以健全之行政救濟制度,於人民權益遭受國家侵害時,人民得依法向國家提起行政救濟,除針對國家違法行為得以行政爭訟制度(即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第一次救濟外,於踐行第一次救濟後,亦得以行政上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制度尋求第二次救濟。行政上損失補償作為行政救濟之一環,其基礎理論與實務見解,於我國尚在發展中,本書之目的即在闡述行政上損失補償制度,參酌德、日兩國學說及實務見解,進一步探討行政上損失補償之意義、要件、原因、補償範圍、標準、方法及訴訟上之相關問題,使對行政上損失補償建立明確之基本概念,藉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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