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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環境國家之新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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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為2012年元月所舉辦之「21世紀環境法之新挑戰──環境法與防災法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經修正後集結成書,共收錄該次研討會所發表之作品11篇,均為國內公法與環境法的青年才俊的研究成果。所涉及的議題橫跨氣候變遷與災害防救、新興科技應用以及大規模開發行為與土地利用,以及環境行政組之轉變等問題研究。

書為2012年元月所舉辦之「21世紀環境法之新挑戰──環境法與防災法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經修正後集結成書,共收錄該次研討會所發表之作品11篇,均為國內公法與環境法的青年才俊的研究成果。所涉及的議題橫跨氣候變遷與災害防救、新興科技應用以及大規模開發行為與土地利用,以及環境行政組之轉變等問題研究。 台灣環境法學會近年來氣候異常的現象,不僅對於全世界都是一大挑戰,就原因上而言,自然科學上對於氣候變遷的因素雖然未能全然釐清。但這五十年來氣候的氣溫的上升,卻為過去千年所未見。近幾年來國內關於環境之社會爭議頗多,除了每每造成社會與論的討論外,更成為了法律攻防的焦點所在。在台灣,有一群法律人發現環境法制的重要性。2011年春天,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陳慈陽教授整合多位環境法領域,近年分別從德國、美國、日本求學完成返國的年經學者,於2012年1月成立「台灣環境法學會」。期望藉由本學會的平台,發展國內環境法學術,並且促成國內學界更多人關注我國環境法學的發展。 序 言大規模之環境問題於上個世紀70年代受到工業國家的普遍重視,而環境法制與環境法學亦在此背景下逐漸開展,並於今日成為各國公共政策與法學領域極為重要的共同議題。環境問題在21世紀初之今日則是呈現出新舊議題並存的特徵,舉凡氣候變遷、新興科技應用以及大規模開發行為與土地利用等。此些新舊並存之議題,除須仰賴吾人對於既有法制之檢討以外,亦須透過規範上之典範轉型及創新思維等取向以尋求解決之道,此亦可謂21世紀環境法學所面臨之挑戰。另一方面,近年來氣候異常的現象,不僅對於台灣、亞洲,對於全世界都是一大挑戰,就原因上來說,自然科學上對於氣候變遷的因素雖然未能全然的釐清,但這五十年來氣候的氣溫上升,卻為過去千年所未見。近年來台灣的自然災害,亦為過去百年所罕見。而國內關於災害防救制度的法律論文卻屈指可數,此等工作均為吾輩法律人所應努力之方向。在此之下,國內法律學者雖然於多個場合中分別討論,但缺乏一個整合性的平台。建構對於相關的議題討論平台與空間,為台灣環境法學會成立的出發點。本會成立之初,即與台灣法學會召集國內環境法青年才俊,於2012年年初舉辦「21世紀環境法之新挑戰—環境法與防災法國際學術研討會」,除積極回應本世紀環境法學之新興議題,並邀請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教授Michael Kloepfer以及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山田洋教授,來台發表專題演講,到場參與之相關專家學者甚多,反響甚佳。於該次研討會後,本會即研議蒐集各篇發表作品集結成書,但由於各發表人事務繁忙,以至於一年之後始得予以出版。在此對於各發表人之辛勞,本人深表謝意,而元照出版公司能不計成本的支持此一想法,促使本書得以出版,在此本人也藉此表達由衷的感謝。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長     陳慈陽二十一世紀環境國家之新挑戰歐美各國於二十世紀中期以後,由於注重經濟及高科技發展,造成環境自工業革命以來最大污染威脅。基於人類生存權之保障(DasRecht auf Existenz)與社會國理念(Das Ideal des Sozialstaates)之興起與發展,在確保人民基本生存條件的滿足後,更進一步地,要求人民基本生存不受侵害,此時最重要的生存基礎就是環境生態。因此從一九七○年代開始化學物質污染所產生經由管制方式來排除具體有污染之虞後,逐步顧及到人類生活暨生存環境品質的保障,也就是由消極的污染排除進入到積極防止污染產生,並對人類所生存的生態環境之保護有了更前瞻性作法,此如從德國法發展出環境國原則或從國際社會發展出永續性原則。此時已非二十世紀如此消極地污染防治觀念,而是更宏觀地對人類生存的地球從「當下」(Ggenwart)到「未來世代」(zukunftige Generation)的思考,從人類所創造的國家秩序(Staatsordnung)到環境生態與人類共存的「環境秩序」(Umweltordnung)的維護,從單純污染管控及生態維護到全球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的觀點出發,期能從多元地來維護人類賴為生存的環境生態。如此地「永續環境的追求」已經成為世界潮流,各國政府無不努力地朝向「綠色國家」前進。因此環境國家(Umweltstaat)成為最先進國家的代名詞,基於此,如何成為綠色國家或環境國家,成為各國主要追求目標,環境立法已不在是量的比較,而是如何更精緻地在質上的追求。此時環境永續經營已成為各國首要之國家與社會任務。就我國而言,隨著如此時代潮流發展,也從二十世紀污染管制到今日所謂環境國家的追求。基於個人主義及自由主義所形成現代基本權發展從消極自由權發展到積極社會權,也從強調個人自由的保障發展到二十世紀末的集體權或甚至世代權的概念。此集體權或世代權最為明顯且受世界矚目的就是在環境保護。此時權利的意涵已非傳統所謂防衛國家不法侵害之個人防衛權,而是消極防衛權之另一積極面向──所謂國家保護義務(Staatsschutzpflicht)的主張。如此國家對此世代權的保護義務之實證化首先可以德國基本法第20a條規定為例,「國家基於對未來世代的責任,在憲法秩序下,經由立法及基於法與法律,經由行政及司法權,來保障自然生存基礎及動物。」從上述環境生態保護的發展及基本權從個人化到集體權的擴張下,在我國憲法秩序不應僅是量上對環境生態的保護,亦應由質上對此環境國家有別於過去人民為法秩序中心的闡述,此時,國家對環境生態有保護義務所展開的憲法環境國原則建構的正當性及內容,還有國家有義務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預防性機制來防止或排除侵害的產生,來填補傳統法秩序不足之處,更是當務之急。準此,如何從環境國原則正當性立論及因其內容上國家保護義務實踐時,強化現行人民救濟制度不足之處,且需有更宏觀,並有別於傳統上以人為中心之法秩序概念強化環境救濟及人民參與之制度出發,實為二十一世紀我國在環境法之發展應有的新思維與新挑戰 !陳慈陽 序 言/陳慈陽 二十一世紀環境國家之新挑戰/陳慈陽‧論海域區開發應有之使用管制/王珍玲、蕭再安、蕭松山/1‧論產業園區設置過程各階段之行政處分/劉如慧/29‧從權責分明的立場初探環境資源部的組織結構/胡博硯/65‧由綠色經濟的觀點探討環境資源部的定位與功能/楊健寧/8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方向之檢視  ── 以環境資訊與風險預防之觀點為中心/傅玲靜/119‧資訊性措施與科技風險預防  ── 兼論我國基因改造植物種植生產管理立法方向/王毓正/157‧福島核災後我國再生能源最大化政策之實現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芻議/高銘志/189‧由東日本大震災之啟示論台灣災害防救相關立法之檢討與展望  ── 以台、日、美災害防救相關法規範之比較為探討中心/吳行浩/257‧災害防救與地方自治  ── 兼評災害防救法之修正方向/吳明孝/285‧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法制之初探/賴宇松/325‧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下環境公課概念、體系之解構與重建  ── 以高雄市開徵「氣候變遷調適費」為例/廖欽福/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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