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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與法律 : 廿世紀台灣社區見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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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概念出現於二次大戰結束之後,在此之前,有社會的概念,並無社區的概念。人生活在社會中,實際上亦同時生活於社區中,兩者之關係密不可分。然而社區所指的是一定的空間,應與一般所謂的社會有異。人必須生活在一定的空間,尤其是人所生活的處所離不開一定的空間。然而人所生活的空間不完全相同,有屬於理想,亦有不理想。理想的生活空間或社區,人人想進住,但不理想的社區則否。但並非人人皆可生活在理想的社區。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得不先進住不理想的社區,然後再搬出或想辦法將其生活的社區,改造成為符合自己所希望的理想社區,即屬於社區改造的問題。如何使生活空間的社區成為乾淨、美麗、安全、健康與舒適的社區,應係人人所追求的理想社區。由此以觀,社區與社會同,亦有不少問題。本書擬從各個不同角度,檢討日前社區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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