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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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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早於宗教,在宗教出現之前,古代的人即有信仰,在宗教出現之後,信仰集中於宗教,成為宗教信仰。宗教信仰的產生雖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上,惟由於人性過於複雜並不完全相同,使各人有各人不同的信仰上追求,以致有人信教,有人卻不信教。在信教的人,有人所信者屬於正信宗教,有人所信屬於邪信宗教。在不信教的人,有人並非完全無信仰而趨於迷信。雖經過1000年以上的演變,在正信宗教之中目前不免仍含有迷信色彩。進入19世紀的科學時代,各宗教的神學努力將其迷信色彩降到最低,但仍含有迷信成分,可能藉此以吸引信眾。現在台灣流行的宗教有迷信程度較低的世界性宗教,但亦有迷信程度較高的民間俗神信仰。加以台灣的信眾多趨於多神崇拜,祗要是神,不問其屬於何種宗教,皆作為崇拜對象,此使台灣民間的宗教信仰盛極一時,造成台灣成為信仰氾濫地區,而且信者不限於正信,不少屬於迷信。本書站在法律觀點,指出台灣人的信仰何者為正信,何者為迷信,以就正於賢明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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