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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裁量處分與不確定法津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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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權須在法的框架內行使。裁量不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為過程瑕疵構成裁量濫用;裁量不維持在法規範內,為結果瑕疵,構成裁量逾越。均屬司法審查裁量核心部分的基準。不確法律概念因事物的本質造成司法功能的限制,承認行政有判斷的餘地。判斷餘地瑕疵類似裁量瑕疵,可分判斷濫用及判斷逾越,亦屬司法審查判斷核心部分的基準。  裁量或判斷餘地的核心以外部分,行政法院仍作全面的司法審查。對於判斷餘地得藉由專家學者協助,突破司法功能的侷限而為審查。行政法院作合法性審查,明確表示法律見解,不代為裁量或判斷。遵循上述司法審查基準,司避免司法審查現存的不為審查、審查不足、審查過嚴及其他審查問題等現象。 作者簡介劉鑫楨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學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研究經歷:曾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作者簡介劉鑫楨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學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研究經歷:曾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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