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書目資料
借閱次數 :

著作權法與你 /

  • 點閱:643
  • 評分:0
  • 評論:0
  • 引用:0
  • 轉寄:0


轉寄 列印
第1級人氣樹(0)
人氣指樹
  • 館藏
  • 簡介
  • 作者簡介
  • 收藏(0)
  • 評論(0)
  • 評分(0)
  • 引用(0)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已僱用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用:但契約約定期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所以雇主可與受僱人商量,僱用期間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已『僱用人』為著作人;倘受僱人不肯,退而求其次,可與其約定由僱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一來,企業較有保障。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此功能為會員專屬功能請先登入


本文的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