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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鑑識與企業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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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元一九九一年,電腦專家國際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Investigative Specialists,簡稱IACIS) 首次提出電腦鑑識科學(Computer Forensics Science)一詞,與刑事鑑識科學中有關犯罪現場採證的目標一致,係針對與電腦網路犯罪案件所產生的現場證據,進行涉及數位證據採證方法之研究,故電腦鑑識亦屬刑事科學的一環。電腦鑑識的主要目的在於處理數位證據之保留(Preservation)鑑定(Identification)粹取(Extraction)文件化(Documentation)確保刑案現場電腦物證的原貌與鑑定結果的完整性,使電子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提高證據證明力,作為法院審理犯罪案件的參考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歷經多次的修正,已逐漸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未來任何證據將受到承審法官與他造當事人更為嚴苛的檢驗,數位證據具有易變更的特性,容易受到質疑,因此電腦鑑識的研究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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