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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 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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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本書詳述英國宗教自由的威廉.潘案、美國言論出版自由的仁格案、政治打壓追訴的艾倫案、戒嚴令過於氾濫的米力根案,以及種族歧視的鄧肯案等等,清楚點出獨立於政府的陪審團如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讓公民得以反抗行政當局的欺壓剝削,遏止檢察官、法官的濫訴亂判,並抵制立法者所通過的不當惡法。   本書在精要介紹西方陪審團制度的起源、發展歷史及重要案例的過程中,著重於啟發讀者的問題意識,讓讀者知道陪審團制度的各項運作規則,如獨立於大陪審團的小陪審團、無條件剔除權、陪審員詢問等,是為了應付哪些問題而逐一發展出來的。上述歷史考察的啟發,讓我們在檢驗台灣司法現狀時有了全新的看法,原來當前國人詬病的「貪污法官檢察官」、「恐龍法官檢察官」、「打手法官檢察官」,全在兩、三百年前的美國就出現過,它們的病根同是未受監督制衡的濫權或擴權,而最後的藥方都是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

鄭文龍律師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肄業

現職:
  法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諮詢委員
  司法院法律扶助法起草小組委員
  民間版法律扶助法起草小組召集人
  台北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
  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顧問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九二一地震東星大樓、新莊博士的家、龍閣社區大樓之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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